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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建私账,会计该如何规避风险

2018/4/13 18:25:43      点击:
 3月22日-23日,2018高顿税务盛筵第七站燃爆姑苏城——苏州,“全能控场王”石彦文老师带来一场火花四溅的分享,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务难点理了个遍。石彦文老师还详细解答了现场提出的各种疑问,为财税人排忧解难,为企业税务事宜出谋划策。

    以下内容摘自石老师与到场财税人的精彩互动,特整理发布以飨读者。

    1、如果我们公司参加公益性捐赠,那么公益性捐赠超过公司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石彦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2、我们企业是一家研发锂电池的公司,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有优惠政策,我们企业的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如何处理最合适?

    石彦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老师,我想问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吗?

    石彦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表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3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除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升到50万元之外,其余标准均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4、这两年我们工厂更换了很多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我听说关于这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所调整,具体调整了哪些?

    石彦文: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改了,以前是2008版,现在是2017版。也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以上两个《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不是在全国适用了?

    石彦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老师,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石彦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主要规定了以下3个方面内容:

    (1)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材料应由改制后的企业留存备查。

    (3)政策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执行。

    34号公告实现了“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明确了《公告》适用的改制情形。34号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34号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

    三是明确了后续管理事项。

    四是明确了公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34号公告处理。

    7、老师,研发费用具体指哪些费用?

    石彦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以下六大类相关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同时,40号公告对政府补助处理、特殊收入处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时点、研发失败加计扣除口径、委托方支付的费用等口径进行了明确。

    8、我们公司是一个小公司,老板喜欢建个人现金账户,从自己账户里面走账,这样的风险是不是很大,我要不要管理?

    石彦文:

    这样做账企业的风险太大,不建议这样操作。

    根据规定,公司收到货款或支付货款,买卖双方一般都要开具相应的发票给到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票、款、物必须相对应,即所谓的“三流一致”,个人现金账户走账,三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税法上企业存在被认定虚假交易,涉嫌虚开发票的风险,一旦被稽查核实虚开要补税、加收滞纳金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法人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民法上,独资公司老板使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事务,会被认定为公私财产混同,一定的情况下,对外承担时可能变成无限连带责任。建议以公司账户进行企业业务往来。

    9、我是一家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我们公司旗下一家子公司有劳动力富余,子公司安排部分员工来母公司做加工服务,母公司也照样支付他们费用,每个月的结算和生产的计划安排都有,唯一的瑕疵就是加工费的清单不是特别详实,这有问题吗?

    石彦文:

    业务真实发生多少支出与收入,据实入账和计税即可。子公司的富余劳动力被安排去母公司做加工服务,属于母子公司间的人事安排调动,是企业经营当中,劳动力最大化的方式之一,所以在税务上,母公司可以把这些员工的费用以服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作为成本列支的。而子公司作为这些员工的雇佣单位,在其为母公司服务的时候,依法为其发放工资薪金及缴纳社保。

    10、我们公司是做教育培训,一般都是家长直接打钱到公司账户,但是我们确认收入是按照实销课程数量来确认的,也就是按照学生签到一次、确认一次收入,但是审计来检查的时候怀疑是不是学生签的,觉得我们确认收入有问题,这怎么办?

    石彦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据此,贵司按照学生签到一次确认一次收入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审计对学生签到单的签名有异议,可以提供部分课程签到的监控录像等资料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