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收到过自查通知,关于社保人数和个税人数不一致,需要自查或写说明!
强调一下,这是个非常经典且重要的财税和人力资源实务问题。
今天我们将从法律法规依据、实务两个角度,看看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并举例说明。
一、法律法规依据:原则上要求一致
从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和原则性要求来看,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一个正规、合规的企业,其缴纳社保的人数和申报个税的人数在原则上应该是一致的。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这里明确了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
这意味着,只要单位向因“任职或受雇”而获得收入的个人支付了报酬,就有义务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结论: 基于以上,为“职工”缴纳社保和为“雇员”申报个税,其主体对象在法理上应是同一群体。因此,理论上人数应该一致。
二、实务中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
虽然在法规层面要求一致,但在实务操作中,两者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主要原因和情形如下:
情况一 退休返聘人员:
情况:员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但企业因需要其经验和技能而将其返聘。
处理方式:根据规定,企业无需再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双方可协商购买商业保险)。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仍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
结果:此人缴纳社保人数为0,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
情况二 实习生(勤工助学):
情况:企业招录在校学生实习。
处理方式:实习生与公司建立的不一定是标准劳动关系,通常签订实习协议。企业一般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部分地方有特殊规定,如按意外险或单工伤险处理)。企业支付的实习补助或薪酬,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税(注意:年度汇算时会并入综合所得,但预扣预缴率与工资不同)。
结果:此人可能不缴纳社保或只缴纳特定保险,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
情况三 劳务派遣人员:
情况: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处理方式:社保和个税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和申报。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公司的的是服务费,而不是直接给员工的工资。节假日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慰问费,会按工资薪金给劳务人员申报个税。
结果:此人在用工单位社保为0,申报个税人数是1。
情况四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情况: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处理方式:法律未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但地方规定不一,通常要求缴纳工伤保险)。企业支付其报酬时,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结果:此人可能只缴纳工伤险,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
情况五“发工资”的外部人员:
情况:企业向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支付劳务费,例如临时聘请的专家、讲师、设计师等。
处理方式: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但支付劳务费时,必须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其申报。
结果:此人社保人数为0,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这种情况是合规的,但关键在于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如果实质是劳动关系却伪装成劳务关系,则构成偷逃社保,是违法的。
情况六 “隐匿”员工,偷逃社保(违法!):
情况:这是最典型的违规操作。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正常发放工资并申报个税,但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结果:此人社保人数为0,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这是税务机关和社保部门重点稽查和打击的行为。
情况七 集团内委派/借调人员:
情况:员工与集团内的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由A公司缴纳,但被委派到B公司工作,工资和个税由B公司承担和申报。
结果:在B公司,此人社保人数为0,但申报个税人数为1。这种情况在集团内部分工中可能存在,但需要有完善的协议支持,以证明其合理性,否则仍有被认定为违规的风险。
三、举例说明
案例1(合规不一致):
某科技公司有正式员工100人,均缴纳社保和申报个税。同时,公司返聘了2位退休老专家做技术顾问,并招收了5名大学生暑期实习。
缴纳社保人数:100人(仅为正式员工缴纳)
申报个税人数:107人(100名员工 + 2位按“劳务报酬”申报的专家 + 5位按“劳务报酬”申报的实习生)
结论:人数不一致,但属于合规的合理情形。
案例2(违规不一致):
某餐饮店有服务员20人,均正常发放工资。老板为了节省成本,只给其中10人缴纳了社保,另外10人只发工资、申报个税但不交社保。
缴纳社保人数:10人
申报个税人数:20人(因为工资都申报了)
结论:人数不一致,且属于违法行为,面临补缴社保、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四、潜在风险与监管趋势
金税四期的大数据比对:目前税务部门已经统一征收社保费,金税四期系统的核心功能就是“数据共享”和“大数据分析”。系统会自动比对同一企业个税申报基数、社保缴纳基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是否匹配。人数或金额的显著差异会立刻触发系统预警,成为税务稽查和社保审计的重点对象。企业风险:对于违规不一致(尤其是恶意逃社保)的企业,一旦被查出,将面临:
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保费用。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损失的,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五、自查报告
**税务局:关于我公司社保人数和申报个税人数相差较大的原因说明如下:
经核实,我公司2025年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为25人,缴纳社保人数为3人,不一致原因如下:
1、退休返聘人员**人
2、在农村参加新农合人数**人
3、已在其他地区缴纳社保**人
4、实习生**人
5、劳务派遣人员**人具体原因如下:
******
六、总结
法理上:基于劳动关系,两者应一致。
实务中:因存在退休返聘、实习生、劳务派遣等合理情形,两者不一致很常见。
关键区别:要区分合理合规的不一致与违法违规的不一致(如恶意逃避社保缴费义务)。
七、企业建议:
企业应基于业务实质,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各类合同协议(如实习协议、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协议等),确保每一笔支出和每一个人员的处理都有据可依,经得起大数据稽查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