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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商管理政策

2015/1/19 16:50:53      点击:

大连工商管理政策    
  
  诚信协作,双赢共创!0411-84545906;66885136;86515455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不断壮大我市经济,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企业发展做如下规定: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方便企业快速准入  

    1、生产经营、商业批发、商业零售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1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等行业的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2、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且在1万元以上;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可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在3年内全部到位。  

    3、对诚信度高的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实行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控股,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3年内分期到位,其注册资本以及首次出资数额不受限制,企业只需提对所投资的公司未到位注册资本的担保证明即可:  

    (1)连续三年年检免检单位;  

    (2)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3)拥有中国驰名商标;  

    (4)市级纳税大户。  

    以上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成都收账公司应在营业执照中对实缴注册资本明示。  

    4、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做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5、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管理股以无形资产的方式作价出资,但出资比例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6、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经核准登记,核发《集团登记证书》。对主要从事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放宽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2000万元以上。  

    7、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法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  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  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三、减少登记注册前置条件,拓宽企业准入通道  

    8、对下岗分流人员首次申请从事小规模个体经营,涉及行业审批的,可先行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用语可参照本规定第14条核定。  

    9、取消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改资质证书为备案登记。  

    10、取消营业性饮食场所工商登记注册经公安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  

    11、取消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投资者职业状况证明的限制。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出国留学、工作、生活人员也可凭中国护照办理登记注册。  

    12、以自有房屋、场地做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提供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即可;以租用宾馆、写字楼等部分面积做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只提交租房协议。  

    13、公司变更登记,在注册资本不变的前提下,股东变更、股东之间投资比例变化办理变更登记不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只要提交的登记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即可核准发照。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限制,保证企业自主经营  

    14、除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不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可在执照-经营范围-一  栏中核定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属于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申请具体核定的,登记机关应按企业的要求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核定。  

    设立分支机构时,企业没有具体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对分支机构不核定具体的经营项目。  

  五、改进外资登记工作,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15、允许中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取消合资合作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  

    16、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与外方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不开业或者不发生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继续保留,经营范围核定为“对外合资合作”,并且准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