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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进项抵扣误区多 防范税务风险合规抵扣这样做(下)

2026/8/26 12:11:13      点击:
出差报销、发票抵扣,是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业务,但在差旅费进项抵扣环节,很多财务人员和员工容易凭 “经验” 操作,一不小心就踩坑,产生税务风险。今天我们继续结合企业真实差旅场景,梳理 3个高频误区,附带精准官方政策依据,教大家精准合规抵扣!




误区一 差旅意外险、航空保险费抵扣进项


【真实场景】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在订购机票、高铁车票时,顺手为自己勾选购买了航空意外险、交通意外险。行程结束报销时,员工将包含机票价款、车票价款与保险费价款的发票,统一作为差旅费提交报销。直接对保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勾选抵扣,是企业高频高发的隐形财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误区二 行程作废、未出行票据违规抵扣进项         


【真实场景】      
员工前期完成异地出差审批,但并未实际发生差旅业务而取得了相应的差旅发票。财务审核仅核验发票真伪、金额准确性,未核实行程真实性、未匹配出差台账、考勤及出行凭证,直接入账并抵扣进项,存在发票使用违规、虚列成本、违规抵扣等多重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误区三 公务结束个人滞留产生食宿交通费用抵扣


【真实场景】
公司技术人员受安排赴外地开展设备调试,出差审批单审批的公务周期为5天;员工完成全部公务工作后,自行额外滞留2天用于景区游玩。滞留期间新增食宿费、本地打车发票、改签后的返程机票,与前5天公务票据混在一起统一报销。财务未对照酒店入住记录、交通行程时间仔细区分公务时段与个人滞留时段,将员工提供的全部发票一并入账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存在虚列经营成本、违规抵扣增值税双重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