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税收政策
农业生产环节税收政策
01增值税
政策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且农产品范围需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02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企业从事包括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等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所得。具体范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03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所得必须来自“四业”活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04车船税
政策内容: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船舶必须登记为捕捞船或养殖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
05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农业流通环节税收政策
01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各种蔬菜罐头除外)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范围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免税范围参照相关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
02印花税
政策内容: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书立主体需符合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0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农业服务税收政策
01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服务范围需符合政策定义,例如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税收政策
01增值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政策内容: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应符合“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
政策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销售的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承包地流转用于农业生产政策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土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并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02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政策内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农、林、牧、渔业项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农产品初加工
政策内容: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项目范围需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等文件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以上税收政策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具体适用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纳税服务部门确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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